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经过多年的发展,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已经成为我国旅游景区的重要类型和人民群众旅游休闲、科普教育的重要场所。加快森林旅游的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强劲动力,是实现兴林富民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式,是弘扬生态文明的有效渠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经国家林业局与国家旅游局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进森林旅游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一、把发展森林旅游作为两部门合作推进的长期共同任务。双方共同把发展森林旅游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实现“兴林富民”的战略支撑点,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点领域,促进旅游业发展新的增长极。双方鼓励和支持各地林业、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联
合推动森林旅游发展的有效机制。将森林旅游统筹纳入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共同把推进森林旅游发展作为“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工作重点。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会集各方力量,调动一切资源,合力推进森林旅游发展。
二、建立领导机构和定期磋商机制。双方共同设立“全国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全国森林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和国家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总站长(主任)、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司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分管副总站长、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分管副司长担任。具体成员由两局推荐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和制定两局关于推进森林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争取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研究部署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提出,经双方领导确认后施行。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办公室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就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和磋商。
三、出台促进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和全国性规划。双方共同组织调研,尽快出台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指导性意见,同时抓紧编制并印发《全国森林旅游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思路和方向,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提出更为有效的推进政策和保障措施。
四、推动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建设。双方联合启动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建设的创建工作,把示范县、示范村(镇)、示范景区的创建作为引导和带动全国森林旅游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适时推出一批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县、示范村(镇)和示范景区,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森林旅游场所和森林旅游服务。
五、规范和提升“森林人家”旅游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森林人家”旅游品牌,引导林农和林区职工兴办森林旅游产业。给予服务设施、人员培训、宣传促销等方面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培育和发展一批“森林人家”专业村(基地)。双方及各级林业、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不同层级,共同开展“森林人家”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森林人家”的规范化建设,提升“森林人家”的品牌价值。
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从2011年开始,双方不定期联合主办“中国森林旅游节”及系列节庆活动,定期主办中
国森林旅游博览会。鼓励和支持各地林业、旅游主管部门联合举办主题节庆和专题活动,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带动投资,引导消费,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森林旅游的关注和支持。共同设立有关森林旅游专项研究课题,发布《中国森林旅游发展报告》,为森林旅游发展搭建学术和经验交流平台,强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努力争取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把示范县、示范村(镇)、示范景区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给予导向性的资金支持。同时,双方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行森林旅游开发。
八、探索生态旅游发展模式。双方共同组织调研,总结森林旅游发展经验,推广生态旅游发展理念,积极探索并推行符合国情的生态旅游发展模式,逐步实现森林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引领社会逐步形成绿色低碳的消费意识和行为习惯,培育和壮大生态旅游新业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九、加强标准化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双方共同组织调研,加快森林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森林旅游规范化管
理、建设和服务。鼓励各地组建森林旅游协会或森林旅游协作组织,加强森林旅游景区与旅行社、旅游企业等的相互协作,建立和完善森林旅游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并指导森林旅游一线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森林旅游景区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务培训和导游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联合开展森林旅游讲解员的资格认定和培训,不断提高森林旅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商决定。
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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