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旅字[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务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和信息发布工作的要求,经广泛征求相关领域专家和局生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局领导同意,我办组织制定了《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现就开展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工作的重要性
2020年初,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采用“生态旅游”统领依托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的观光、游憩、度假、体验、健康、教育、运动、文化等各类活动。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旅游发展,做好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测算和信息发布工作,既是满足社会关切和信息服务的需要,也是彰显林草部门践行“两山”理论、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理念、实现自然保护地资源管理与生态产品供给相得益彰成果的重要途径。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是开展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测算和信息发布工作的前提,科学、持续、高效的数据采集工作是林草主管部门为社会及时提供准确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的必要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各森工(林业)集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处室,在做好内部协调的同时加大部署推动力度,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工作。
二、推荐一批符合条件的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样本单位
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面向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物园、树木园、林木(花卉)专类园等林草专类园。各数据采集样本单位(以下简称“样本单位”)的任务是通过“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某一时段的游客量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各省推荐的样本单位数量不少于本省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和各类林草专类园总数的5%,且应兼顾样本单位在不同类型中的代表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林草专类园积极申请加入“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名单(样本单位条件见《管理办法》第八条),我办将适时公布样本单位名单,并将其作为今后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的一支核心队伍,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支持力度。
三、高度重视生态旅游游客量信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各森工(林业)集团相关责任处室要把生态旅游游客量信息管理作为生态旅游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明确游客量信息管理责任人,认真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游客量数据采集和信息管理过程中,重点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督促样本单位及时、准确报送某一时段的游客量数据,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监审责任;二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与信息发布工作。为了有助于各地发布的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与全国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充分衔接,做到“横向可加、纵向可比”,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各森工(林业)集团依托“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工作,但在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样本单位的数量和类型分布时应充分考虑开展这项工作的需要。
四、其他事项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各森工(林业)集团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样本单位推荐表报我办(推荐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将推荐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214942570@qq.com。
我办在审核确定样本单位名单后,将尽快组织分配“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建立“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信息管理微信群”等,确保及时完成2020年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和信息发布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奎
电 话:010-84238704。
附件:1.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样本单位推荐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以下简称“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和信息发布工作,提高生态旅游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旅游游客量是指林草系统管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物园、树木园、林木(花卉)专类园等林草专类园在一定时间段内接待的游客量总和。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汇总与信息发布工作。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在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予以表扬。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五条 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工作面向全国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林草专类园。
第六条 生态旅游游客量的原始数据由数据采集样本单位提供。
第七条 数据采集样本单位由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纳入“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名单。
第八条 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线报送特定时段游客量数据的条件;
(二)具有长期按要求报送特定时段游客量数据的组织保障;
(三)能提供2017-2019年3年的游客量数据。
第九条 鼓励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林草专类园申请加入“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名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可适时补充“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名单。
第三章 数据填报
第十条 各数据采集样本单位通过“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数据。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各数据采集样本单位的用户名、密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统一分配。
第十一条 各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填报的游客量数据分为每月游客量数据、重点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游客量数据两类。
第十二条 各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应及时填报游客量数据。每月游客量数据应于次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填报;重点节假日游客量数据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填报。
第十三条 各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应对所填报的游客量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游客量数据采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填报的游客量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监审责任。
第四章 数据汇总、测算与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应在每月的前7个工作日和重点节假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游客量数据汇总和测算工作,并及时把游客量信息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某个时段的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根据各样本单位报送的游客量数据及各样本单位游客量占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的权重测算获得。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应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网、中国绿色时报等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态旅游游客量信息,并把游客量信息纳入本年度的《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发展报告》,向社会公开发行。
第十八条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可通过本行政区域内各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填报的游客量数据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汇总、测算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明确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和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督促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及时、准确报送游客量数据。
第二十条 各数据采集样本单位须明确游客量信息管理人员,并对数据报送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游客量数据。
第二十一条 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应保持游客量信息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数据填报工作的连续性。
信息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用户名、密码的安全管理,谨防泄露。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队伍人员清单,加强业务沟通和指导,适时组织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应及时与所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生态旅游主管处室取得联系:
(一)因故不能履行游客量数据填报职责的;
(二)需要调整游客量信息管理人员的;
(三)因用户名、密码泄露需要做出更改的。
第二十四条 数据采集样本单位全年数据填报延误次数超过5次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应取消其数据采集样本单位身份。
数据采集样本单位身份一旦取消,三年内不得恢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旅游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林草系统生态旅游游客量数据采集样本单位推荐表
省份 | 责任处室 | 责任人 | 责任人联系电话 | 微信号 |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 | ||||
|
NO | 信息采集样本单位 (用规范全称) | 游客量信息管理人员 | 前3年的年游客量 (万人次,保留1位小数) | ||||
姓名 | 手机号 | 微信号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
1 | |||||||
2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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