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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斑鸠六十只既获徒刑又赔钱

媒体:原创  作者:淮滨县淮南湿地
专业号:淮滨县淮南湿地 2018/9/23 20:55:30

           捕猎斑鸠六十只既获徒刑又赔钱

    初秋时节的淮滨县淮南湿地保护区内仍是蓝天碧水、绿树成荫;鹤舞莺歌,鸟语花香,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景象。2018年9月7日上午,由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淮南湿地保护区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淮滨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淮滨县检察院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务。该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崔国亮,部分县人大代表、森林公安民警、检察干警、淮南湿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一起观摩了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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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简某于禁猎期内多次使用禁用工具在淮滨县赵集镇刘寨村非法狩猎,共捕获斑鸠6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猎捕的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珠颈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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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简某在禁猎期多次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简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同时判令被告人简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被告人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社会意义进行深刻阐述。

经合议庭合议,淮滨县法院认为,淮滨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简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18000元。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被告清醒认识到了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的严重后果,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淮滨检察奏响滨淮大地公益诉讼的首篇乐章,为公益破坏者敲响了第一声警钟,为信阳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按下了“快进键”。通过此次观摩庭审,实现了起诉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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