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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加快发展森林旅游意见

媒体:原创  作者:森林旅游处
专业号:森林旅游处 2012/8/13 14:35:43

青海省林业厅 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意见

青海省林业厅 青海省旅游局

关于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意见

青林造〔2012〕42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州林业(林业环保)局、旅游局:
森林旅游是以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为主要依托所进行的各类游憩活动,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提升人们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兴林富民、弘扬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也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增长点。近年来,我省森林旅游发展较快,一直保持着15%左右的年增长速度,森林旅游年接待人数超过290万人次,占国内旅游人数的五分之一强,森林旅游已成为我省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较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但仍然存在着基础设施薄弱、经营管理粗放、旅游产品项目单一、服务质量不高、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森林旅游业的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8号)和《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13号),充分发挥森林旅游在我省旅游业、现代林业以及生态建设方面的作用,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旅游局决定加强合作,共同发展森林旅游业,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实现兴林富民的重要途径,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点领域,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森林旅游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森林旅游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兴林为落脚点,充分发挥森林旅游业的综合带动作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全面发展,着力将森林旅游业培育成我省林业支柱产业,成为建设旅游名省新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原则。正确处理森林风景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实施“保护第一,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方针,在保护中促进森林旅游发展,在森林旅游中提升系统的生态功能;

2、坚持统筹资源,区域合作原则。加强区域合作促进森林旅游与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等一体化发展,合理配置统筹城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统筹城乡旅游资源要素,促进森林旅游全面健康发展;

3、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调结构、转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实现森林旅游又好又快发展。

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原则。着力打造森林旅游精品景区和线路。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各类森林旅游景区总数达80处,构建起以森林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湿地公园、森林植物园(树木园)、林业观光园、各类森林生态园区等相结合的森林旅游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接待能力,开发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旅游专项产品,推出一批国内知名的森林旅游景区。全省年森林旅游人数达600万人次,创社会综合产值达30亿元,将森林旅游培育成我省林业支柱产业,基本满足城乡居民森林旅游的需求,使森林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工作重点

(四)扩大规模、提升质量。加快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森林旅游景区的建设与发展,依托上述区域,大力发展观光游憩、康体休闲、民俗文化、科普教育旅游等多元化特色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在理顺产权利益关系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农牧民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森林旅游服务,大力发展森林观光园等服务实体。提高景区的可进入性和综合服务能力,重点加强资源环境保护设施、科普教育设施、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解说标识系统以及各种安全、环卫设施等基础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森林旅游精品工程,以国家级森林公园为主体,打造一批资源优良、森林旅游特色明显、建设质量高、经营效益佳、管理规范的森林旅游精品景区,塑造一流的森林旅游品牌,鼓励森林旅游景区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森林旅游示范区”建设,推出一批“森林旅游示范县”,以示范县建设带动全省森林旅游产业的全面发展。

(五)弘扬生态文化、创建生态文明。挖掘包括藏传佛教文化、河湟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森林和湿地文化等在内的生态文化内涵,整合各种生态文化要素,打造具有突出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的生态文化旅游产品;加强森林(自然)博物馆、标本馆、游客服务中心、科普教育基地(中心)、科普长廊以及解说标识系统等生态文化基础服务设施建设,丰富生态文化的传播形式,提高生态文化教育功能;以国家级森林公园为主,建成一批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国家级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积极开展“寓教于游、寓教于乐”的森林旅游活动,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低碳旅游,使城乡居民在森林旅游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提高自觉保护自然生态的意识。

(六)加强资源保护力度。合理利用森林旅游设施,加强保护设施建设,实施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审批制度;做好重大旅游项目前期研究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严格控制景区内各类大型永久性设施建设,杜绝破坏资源和环境的开发行为;严格审查项目建设内容,严格按要求办理项目审核审批手续,确保旅游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内的各类开发建设应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并经省级以上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加强对珍贵森林旅游资源的基础研究,建立科学的分类、调查与评价体系,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编制保护目录、管理档案和保护规划,逐步建立起森林旅游活动对资源影响的监测、评估体系。

(七)完善森林旅游产品体系。突出资源优势和特色,在提升传统观光旅游产品的同时,积极发展黄河湿地度假游、森林生态养生游、城郊森林休闲健身游,推出一批有吸引力的森林旅游精品线路,打造休闲、度假、登山、科考、探险、养生、科普教育、民俗体验等不同类型特色森林旅游产品,发展“森林人家”、“森林生态园”等森林旅游接待服务品牌。加快人行步道、自行车道等非机动车为主体的绿道建设,配以租车店、特色店等游憩服务设施,达到集环保、运动、休闲、旅游为一体的低碳生态游。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森林食品、果品、药材、花卉等森林旅游商品和富有文化创意的森林旅游纪念品,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旅游需求。提升森林旅游餐饮档次,根据高原菜的特色,充分利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为绿色有机食品重要来源的特点,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满足人们对高质量生活的需求。

(八)整合森林旅游资源,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按照山脉、水系的自然分布,把以国有和集体林地为主的各类森林旅游资源进行系统整合,合理设置森林旅游景区,逐步改变目前基本按行政区划建立森林旅游景区的状况;加强相邻州(地、市)、县之间、相邻景区(点)之间在森林旅游产品打造、旅游线路设计、门票销售、市场拓展、宣传营销、旅游交通服务等领域的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采取成立森林生态旅游乡村合作社的方式,支持和鼓励农牧民以林地的景观资源、产品等入股合作,发展森林旅游,提高森林旅游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整体竞争实力,实现资源、品牌、客源、利益的共享。

(九)搞好市场定位、加强宣传促销。为实施“一园一主题、园园有特色”的目标,省林业厅、省旅游局将协调、指导各州(地、市)、县加大“大美青海、森林之旅”宣传力度,采取更优惠的政策,加大森林旅游的公益性宣传。各地应不断丰富和推出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特色和文化特色的森林旅游主题活动,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要立足自身资源优势和产品优势,准确把握市场定位,搞好特色森林旅游产品的策划和推介,举办森林旅游节庆活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展会、宣传手册等各种宣传平台和途径,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树立优秀森林旅游品牌,积极推进森林旅游景区与专业旅行社之间的合作,并将开拓森林旅游市场纳入旅行社重要的业务范畴;拓宽营销渠道,培育起良好的森林旅游市场,在对外宣传、文化经贸交流活动中使用“大美青海”标识和带有“大美青海”标识的宣传品、纪念品、名片等,全面提升森林旅游的行业形象和综合效益。

(十)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强化各级林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旅游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监督执法职能。深化森林旅游经营机制改革,在稳定森林旅游资源权属的基础上,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国有森林旅游景区可以按照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模式,以特许、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依法取得经营权。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集中规划、成片开发的形式,依法取得以集体森林生态为依托的森林生态景区的经营权。支持森林旅游单位依照有关政策,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森林旅游单位通过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形式筹措发展资金。成立森林旅游行业协会,承担资格认证、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提供信息、维护游客和行业合法权益,策划营销和规划实施等工作,强化行业服务职能和行业自律。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协调林业、旅游院校强化森林旅游学科建设,加快森林旅游专业型、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发展森林旅游职业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森林旅游在职人员的培训,制定实施“森林旅游专业人才培训计划”,重点加强森林旅游管理人员、导游和解说人员的专业培训,五年内完成对全省森林旅游景区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实现全省森林景区导游持证上岗率100%,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导游及相关工作。

优化森林旅游人才环境,形成鼓励、支持人才干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以事业前景和适当待遇来吸引森林旅游专门人才,同时,重点提高一线森林旅游从业人员待遇,以从业人员资格证、从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和方式保持森林旅游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做到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

(十二)为集体林地开展森林旅游的单位提供政策支持,使之成为增收富民的重要途径。根据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规范在集体林地上开展森林旅游的经营管理行为,协调发展森林旅游所涉及政府、农村集体、旅游企业和农民等的关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优先保证景观林改造所需采伐限额,采伐限额不足的,主管部门优先追加安排森林抚育限额。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维护农民的森林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在景点建设需征收、征用、占用集体林地的,依法按程序从速办理,要尽快制定森林旅游设施临时用地发展规划,保证森林旅游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周边农牧民从传统农牧业生产中解放出来,积极发展与森林旅游相关的交通、餐饮、住宿等产业,发展直接为森林旅游服务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兴办“森林人家”、“森林生态园”等接待服务设施,开展“住生态屋、吃绿色饭、品野生菜、观自然景、赏生态文化”等活动,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一批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小镇、民俗文化村等,充分发挥森林旅游的综合功能,增加农牧民收入,拓宽致富门路。

三、进一步优化森林旅游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领导。各地人民政府林业、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森林旅游产业的发展,把森林旅游发展纳入当地旅游规划、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加强对森林旅游发展的区域布局,省林业厅、省旅游局成立森林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各类森林旅游景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领导。成立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作为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管理单位,负责完善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业发展的法规及政策,探索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景区的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总结和推广各地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并做好森林旅游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优化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各地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协调本区域内的森林旅游工作,要根据本地区条件和各森林旅游景区的特点,明确森林旅游业的发展定位,研究出台支持森林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对森林旅游产业进行积极培育、重点扶持,努力把森林旅游业做大做强,推动全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科学规划。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全国森林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青海省旅游业发展与布局总体规划》,编制《青海省森林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也要编制森林旅游业建设发展规划,挖掘森林旅游发展潜力,统筹各类森林旅游景区,突出森林和湿地旅游优势和特色,合理布局,明确目标与任务。各森林旅游园区应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严格按要求履行总体规划报批程序。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坚持以总体规划统领园区建设,坚持“以人为本、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的园区开发理念。杜绝无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禁止一切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

(十五)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青海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加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规范化管理,对于重要的森林旅游园区,鼓励制定“一园(区)一法”,逐步建立起对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景区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完善森林旅游园区在规划、保护、管理、建设、经营等领域的标准化体系建设。

(十六)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按照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13号文)的要求,加大对森林旅游的品牌塑造、形象宣传、市场促销、商品开发等方面的投入。要加快对连接森林景区的公路及绿道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大、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旅游项目优先安排供地。各地林业基本建设、林业产业扶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要优先安排到森林旅游园区。各地要将森林旅游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扩大林业信贷对森林旅游的扶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增强森林旅游开发的融资能力。要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各类经济实体投资森林旅游景区(点)、旅游项目、商业网点、服务接待以及交通运输等的建设与管理。

(十七)落实优惠政策。适当增加森林旅游业发展用地,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对森林旅游业发展用地予以充分考虑,对重点森林旅游项目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森林景区宾馆、饭店等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森林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风景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行为,严肃查处擅自征占用林地或不按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无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不按程序审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管理混乱、资源保护不力的,应勒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警告直至撤销。

(十九)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景区安全管理保障制度,组建安全保障队伍,完善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医疗急救站(点)和报警点,配备急救物资及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标准,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对危险地段采取加固、隔离等措施,并设立醒目标识。保障各种旅游设施、器械的安全运转。维护好景区治安和森林旅游秩序。加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完善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监控及预防、应急制度,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青海省林业厅 青海省旅游局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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