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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林杯”国家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启事

媒体:原创  作者:森林旅游处
专业号:森林旅游处 2015/7/9 11:00:18

森林公园·绿色瑰宝

首届“中林杯”国家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启事

截至2014年底,我国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共有791处。为展示国家森林公园的壮丽景色,激发人们热爱祖国、走进森林的热情,引导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情怀,扩大国家森林公园的社会影响,提升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性利用水平,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旅游分会举办以“森林公园·绿色瑰宝”为主题的首届“中林杯”国家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

一、大赛名称

森林公园·绿色瑰宝——首届“中林杯”国家森林公园风光摄影大赛

二、大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森林旅游分会

承办单位:中国绿色时报社《森林与人类》编辑部

赞助单位: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支持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三、参赛作品拍摄范围

拍摄地为国家林业局(原林业部)批准建立的所有国家森林公园,作品以展示国家森林公园的自然风光为重点。

四、参赛作品内容及要求

1. 参赛作品须以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资源为拍摄对象,主要包括森林植被景观(含季相变化)、地貌景观、水体景观、野生动物景观、冰雪景观、日出云海以及部分有代表性的人文景观和民俗活动等。

2. 参赛作品应为用数码照相机拍摄的符合大赛主题的原创照片。参赛作品要求以组照形式呈现,每组针对同一个国家森林公园,且不少于5张图片(不接受单张图片参赛)。

3. 参赛作品应能较全面地反映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资源特点。

4. 参赛作品必须由作者亲自拍摄,可使用软件在不改变作品原貌的情况下做必要的后期处理(包括转换为JPEG格式,以及转格式之中的色彩微调),但不得对原始影像进行删改、添加、合成等技术调整。

5. 参赛作品须为数码照片,彩色,格式要求为JPEG,每张图片的文件长边不小于2000像素。参赛作品统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不接受冲印照片。照片电子版要求大于4M,并保留完整的EXIF信息。

6. 每人选送作品不超过5组(含5组),每组5~10张,以“拍摄人-作品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编”作为文件名称。

7. 参赛作品拍摄时间不得早于2012年1月1日,曾经在相关媒介刊发的作品亦可参赛。

五、参赛作品提交

1. 下载参赛登记表并详细填写。登录中国林业新闻网(www.greentimes.com)、森林与人类杂志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enlinyurenlei)、中国森林旅游网(http://www.ftour.org)、中国林业网(http://www.forestry.gov.cn)下载参赛表格,并在参赛表格中清楚填写拍摄地点(国家森林公园名称,如“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拍摄时间(年、月、日)和所拍摄的内容,通过作品介绍阐述图片背后的故事与关联知识。

2. 即日起开始接受参赛作品,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作品统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拍摄人-作品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编”作为文件名称,将作品和参赛表格发送至比赛指定邮箱:senlinfengguang@163.com。联系人:王苒冯安妮;电话:010-84238676/9077。

六、大赛时间安排

1. 作品征集:2015年7月10日~8月20日。

2. 作品评审与结果公布:由主办方、承办方、中国摄影家协会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会,逐轮淘汰,评选出优胜作品,在2015年9月底公布获奖作品名单。获奖作品名单在《中国绿色时报》、《森林与人类》杂志、中国林业网、中国森林旅游网、中国林业新闻网及其他相关媒体公布。

3. 颁奖仪式及作品推介。2015年10月,在“2015中国森林旅游节暨生态休闲产业博览会”上举行活动颁奖仪式,并举办优胜作品展览。

七、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奖金20000元(税前)

二等奖3名,奖金各10000元(税前)

三等奖9名,奖金各5000元(税前)

优秀奖35名,奖金各1000元(税前)

鼓励奖100名,各奖价值432元的两年24期《森林与人类》杂志

以上各奖项均颁发获奖证书。所有奖金税费由承办单位代扣代缴。

九、主办单位声明

1. 参赛者应对其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由参赛人的原因所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由参赛人自行解决。

2. 本次活动不收参赛费,参赛作品一律不退还,请参赛者注意备份原始作品。

3. 所有参赛作品的版权均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且在照片使用中享有署名权;主办方无意的署名遗漏情形可以获得免责。

4. 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作品及获奖作品,作者有著作权和署名权,组织方有使用权。组织单位有权将该作品用于展览、宣传、出版等用途。

5. 组织单位将参赛作品用于公益宣传以及与本次比赛相关的评审、宣传、网站展示等时,不再另行支付稿费。

6. 所有获得“优秀奖”以上奖项(含“优秀奖”)的作品,组织单位将其用于展览、出版物、媒体网络宣传等时,不再另行支付稿酬。

7. 如果本次征集活动评委认为某一奖项没有足够数量符合标准的作品,则该奖项可以有空缺。

8. 参赛作品应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凡因参赛作品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如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一律由作者自行负责。

9. 凡参加本次大展的作者皆视为同意并遵守以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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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说两句
游客于2015/8/15 17:03:07写道:
表格中的详细地址是投稿人的还是收稿地址?
许加庆于2015/7/12 21:02:48写道:
参赛
游客于2015/7/10 16:41:56写道:
省级森林公园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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