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是指具备良好的森林风景资源,在森林旅游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对各地森林旅游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地市级行政区、县区级行政区(含森工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县”的命名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国家林业局森林旅游管理办公室)承担,简称“场圃总站”(“森林旅游办”)。
1森林风景资源优越
示范市
森林覆盖率≥40%
示范县
森林覆盖率≥50%
2具有一定数量和面积的森林旅游地
示范市
区域内省级及以上森林旅游地数量≥6
国家级森林旅游地≥2
示范县
区域内省级及以上森林旅游地≥2
国家级森林旅游地≥1
3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森林旅游工作,扶持政策完善
森林旅游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财政投入、部门合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4森林旅游基础服务设施条件较好
可进入性强
基础服务设施完善
旅游要素配置合理
5具有较大的年游客接待量
示范市
东部地区≥400万人次
中部地区≥240万人次
西部地区≥160万人次
示范县
东部地区≥100万人次
中部地区≥60万人次
西部地区≥40万人次
6森林旅游地管理规范
管理机构设立、森林资源保护、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经营权流转、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符合要求
无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违法使用林地、欺诈游客等现象
3年内无重大林业安全生产事故
7示范作用突出
1、体制机制成熟
2、合理保护与利用生态与产业、休闲与科普
3、合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产业优势突出
5、促进群众增收致富
6、有力促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转型发展
7、有效保护传承地域特色文化
8、公益服务功能突出
9、森林旅游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市场营销、休闲旅游服务成效显著
10、培养队伍、社区共享、横向联合、新技术应用成效显著
申报资格
符合1-7条
达到第7条要求≥5
原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授牌的示范市县继续有效。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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