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广西森林旅游的意见
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旅游局
关于加快发展广西森林旅游的意见
桂林发〔2012〕25号
各市、县林业局、旅游局:
我区地处祖国南疆,拥有神奇秀丽的山水景观、神秘壮美的地貌景观、丰富奇特的生物景观以及绚丽浓郁的民族风情,发展森林旅游具有独特的优势和良好的条件。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建设,我区的森林旅游已初具规模,以森林公园为主要依托的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区已建立52处森林公园,2011年全区森林旅游人数约2700万人次,森林旅游收入约30亿元,取得较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区森林旅游业仍然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经营管理粗放、旅游产品单一、服务质量不高、经营机制不活、综合效益较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森林旅游业的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意见》、《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林业强区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挖掘我区森林旅游的发展潜力,加快发展速度,提升发展水平,提高发展效益,充分发挥森林旅游在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打造林业强区、旅游强区中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森林旅游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森林旅游是人们以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外部物质环境为依托所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度假、健身养生、文化教育等旅游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尤其是以走进森林、回归自然为主要特点的森林旅游越来越成为公众的旅游新内容。人们通过走进森林、走进湿地、回归自然,可以丰富森林知识、增强生态意识,形成热爱自然、保护生态的良好风尚。加快发展森林旅游对于建设生态文明、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发展森林旅游是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和旅游业升级转型的重要举措。森林旅游是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有效途径之一。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发展森林旅游,改变传统经营发展方式,有利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拓展林业产业发展空间,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壮大林区经济实力;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旅游产品体系,促进旅游业的升级转型;有利于保护绿色生态,弘扬生态文化;有利于人们亲近大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加快发展森林旅游是实现兴林富民和兴旅富民的重要途径。森林旅游是林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具有就业门槛低、产业链条长、就业容量大、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的产业优势,并且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加快发展森林旅游,是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林区繁荣稳定、实现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良性循环的有效方法。
二、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林业强区、旅游强区的目标,突出森林旅游“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森林旅游与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相结合的新路子,构建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主的生态文化教育平台,打造特色精品;加强统筹协调和部门合作,提升建设和服务水平,把森林旅游业培育成为广西林业的支柱产业,成为广西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实现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和谐发展格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资源、区域合作、优势互补,实现森林旅游与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的协同发展。
(六)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我区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建设一条森林旅游经济带、三大森林旅游集群、五个森林旅游品牌,做优做强一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一批森林旅游示范点,实现森林旅游景区数量规模与质量效益“双增长”,项目开发与环境保护“双盈利”。力争到2015年,森林旅游年接待游客5000万人次以上,森林旅游收入达250亿元,将广西森林旅游业培育成为广西现代林业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广西林业第三产业的支柱,成为广西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三、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主要任务
(七)加快森林旅游景区建设和发展。在森林植被良好、景观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越、文化底蕴深厚的区域,加快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森林旅游景区的发展;在城乡结合部、城乡风貌改造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点,开展风景林营造和对现有林的景观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以游憩休闲为主的森林比重,扩大对公众开放的森林空间,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森林游憩服务;在理顺产权利益关系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支持和鼓励农民利用具备一定景观条件的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服务;在名优经济林、特色花木集中区、林产品加工园区等林业特色区域,鼓励开展各类林业观光园、采摘园和特色生态文化园建设。力争到2015年,各级森林公园达到60处以上,国家A级以上的森林旅游景区达50处以上。
(八)构建广西特色森林旅游产品体系。按照“一带三集群五品牌”总体框架,通过资源整合,构建特色森林旅游产品体系,即:西江黄金水道森林旅游经济带;北部湾滨海森林旅游集群、大桂林山水森林旅游集群、桂西北神奇森林旅游集群;大桂林山水森林度假游、北部湾滨海森林体验游、桂西北神奇森林探秘游、大西江优美森林休闲游以及“森林人家”等森林旅游品牌。巩固发展生态观光、休闲游览类旅游产品,深度开发休闲度假类旅游产品,积极发展养生康体、运动体验类旅游产品,推动发展生态科普教育、森林节庆旅游类旅游产品,积极培育都市城郊假日休闲类旅游产品,努力拓展野外生存体验与科考探险类旅游产品,力争到2015年,建成50处以上“森林人家”旅游品牌。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森林旅游商品和富有文化创意的森林旅游纪念品。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提升森林旅游餐饮档次。
(九)提升森林旅游景区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森林旅游景区对外交通网络的建设,将景区对外交通纳入地方交通网络,景区与国道主干线应有二级以上公路与之相连;完善景区内部游览步道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等的建设;加强森林旅游景区住宿、娱乐、餐饮等服务设施建设;加大景区森林生态文化的挖掘,将文化元素融入景区接待服务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科普教育设施等各项设施的建设当中。力争到2015年,新增5处以上国家生态文化教育基地。实施森林旅游精品工程,打造一批森林旅游精品景区,增强森林旅游景区的吸引力;加大森林旅游纪念品、小商品、土特产品等的研发与开发力度,发挥森林旅游开发的产业带动作用。
(十)创新森林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在健全各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确保景区管理机构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将森林旅游景区内接待服务、休闲娱乐项目、商业网点等推向市场,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旅游景区的开发和经营,不断扩大产业规模,改善服务质量,全面提高森林旅游产业的整体效益水平;积极引导森林旅游经营企业集群化、专业化发展;积极推进建立各级森林旅游行业协会,加强森林旅游行业的自我管理;加强各级林业、旅游等部门的合作,积极探索有益于森林旅游发展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投入机制和开发建设模式,共同推动森林旅游业快速发展。
(十一)创建森林旅游景区现代营销体系。加大广西森林旅游宣传推介力度,举办“广西森林旅游节”等节庆活动;打造山水森林度假游、滨海森林休闲游、养生森林保健游、文化森林体验游、城郊森林逍遥游等精品旅游线路;建立完善的森林旅游营销网络,做大做强森林旅行社;建立健全林业部门与旅游、文化、宣传、商务、招商、会展、台办、侨办等相关部门的宣传联动机制;推行市场营销联盟和电子商务营销方式,努力构建完善的现代旅游营销体系。
(十二)加强开放合作推动森林旅游联动发展。将广西森林旅游景区纳入全区旅游景区合作发展的盘子,加强与周边各省、港澳台地区、东盟各国的区域合作与交流,在森林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线路设计等领域进行合作。加强森林旅游与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等产业融合,在市场营销、交通服务等方面互惠互补,联动发展;加强森林旅游景区与各旅行社的合作,鼓励、支持旅行社把开拓森林旅游市场纳入重要的业务范畴;加强森林旅游与林业行业其它产业如花卉业、林产工业、林下经济等方面的联动发展。
(十三)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和植被景观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森林旅游开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的保护;加强对森林景观资源的保护,在森林旅游景区建设总体规划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必须出具对景观资源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旅游项目建设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加强对森林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监管力度,严禁在森林旅游景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景区内的生活污水要求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要求无害化处理;科学测算环境容量,合理控制景区接待规模;加强景区绿化美化、风景林抚育和改造,全面提升植被景观质量。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国家级森林旅游景区的森林覆盖率达75%以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达国家一级标准;生活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率达100%。
(十四)推动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正确处理好森林旅游景区开发与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鼓励景区吸收周边农民到景区参与旅游服务,引导景区周边社区调整经济产业结构,鼓励农民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利用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开展森林旅游服务,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加快“森林人家”旅游品牌建设,鼓励农民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建设经营各具特色的森林旅游景区(点),让游客体验“住森林人家、吃绿色食品、吸清新空气、赏森林美景、品自然山水”的人与自然深度融合的森林旅游新形式,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旅游局共同成立“全区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森林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各地林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联合推动森林旅游发展的有效机制,研究出台支持森林旅游发展的具体措施。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森林旅游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执法力度;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旅游发展的指导,创造良好的森林旅游发展环境和市场条件。
(十六)科学编制规划。将森林旅游统筹纳入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各级林业、旅游主管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森林旅游业发展规划,挖掘森林旅游发展潜力,统筹各类森林旅游景区发展。坚持“以人为本、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的景区开发理念,各森林旅游景区应做好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严格按要求履行总体规划报批程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坚持以总体规划统领景区的开发建设,杜绝无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禁止一切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推动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加强森林公园的规范化管理建设;对于重要的森林旅游景区,鼓励制定“一区一规”,逐步建立起对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森林旅游景区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完善森林旅游景区在规划、保护、管理、建设、经营等领域的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进一步提升森林旅游标准化服务水平。
(十八)加大建设投入。各级林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合作,积极争取将森林旅游发展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城市型、城郊型森林旅游景区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网络;加大对森林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争取将森林旅游景区发展融入铁路、公路等相关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基本建设中央投资计划。把发展森林旅游作为各级林业基本建设、林业产业扶持、林业重点工程、旅游发展资金等项目资金的重要支持方向。积极争取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国家项目的支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森林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对森林旅游品牌塑造、形象宣传、市场促销、商品开发等方面的投入。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加大林业信贷对森林旅游的扶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加速流向森林旅游景区,不断增强森林旅游开发的融资能力。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协调林业、旅游院校强化森林旅游学科建设,加快森林旅游专业型、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发展森林旅游职业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森林旅游在职人员的培训,有计划地开展对全区森林旅游景区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进行分类培训,实现全区森林景区导游持证上岗率100%;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森林旅游管理、开发、导游等相关工作。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森林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森林旅游景区加强资源保护,加快开发建设步伐,实施规范化保护、建设、管理、经营和服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旅游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无规划或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坚决取缔不按程序审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二十一)强化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健全景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标准。配备安全保障和救援队伍,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强化安全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完善事故应急机制,建立火灾、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应急疏散制度,建立医疗急救站(点)和报警点,配备急救物资及设施。强化森林消防工作。维护好景区治安和森林旅游秩序。加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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