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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研究

媒体:湿地科学  作者:高士武
专业号:森林旅游资讯 2014/9/12 17:15:43

摘要:湿地公园是以湿地景观为主体,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础上,供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的区域。北京市湿地分布广泛,保护与管理状况各不相同,虽然许多地方自发建设了一些湿地公园,但同北京市的实际需求相比还相差甚远。从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推进北京市生态建设、打造宜居城市的长远战略出发,规划建设北京市湿地公园十分必要。湿地公园是北京市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北京市湿地公园布局合理化、均衡化,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系统化、科学化,要在加强现有湿地公园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同时,分期、分批规划建设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湿地公园,并对湿地公园的湿地保护与恢复、景观建设、科普宣教、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内容以及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设施、管理能力建设等进行科学规划,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有关法制保障体系、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为北京市湿地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技术支撑。关

词:北京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

北京湿地是指北京行政区范围内长期或周期性过湿地或淹水地带,包括沼泽、湖泊、河流、滩地,以及水稻田、水库、池塘、河渠、采掘区和废水处理场所等,也包括地下溶洞水系等。目前,北京市湿地总面积为5.14×104hm2,仅占全市国土面积
的3.13%。却承载着水源涵养、蓄洪防旱、净化水质、区域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是改善和维护首都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障。保护与恢复北京湿地对维护首都生态安全、提高首都生态文明水平、构建宜居北京、建设“绿色北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湿地公园是指拥有一定的规模和范围,以湿地景观为主体,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为核心,兼顾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湿地合理利用示范,蕴涵一定文化或美学价值,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可供人们进行科学研究和生态旅游,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湿地区域。2005年,经建设部批准,同意翠湖湿地成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2006年,北京野鸭湖湿地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随着北京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北京市一些地方区县或企业开始自行规划和建设湿地公园,这些湿地公园虽然可以为人们提供一部分赏景、游玩的场所,但缺少一定的湿地理念和地域特色,其规划与建设缺乏科学指导,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也远远滞后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突出表现为:在空间布局上缺乏整体性;在建设时间上具有无序性;在建设目标上具有不明确性;在建设内容上缺乏科学性。本文针对目前北京市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北京市湿地公园建设内容和管理保障进行探讨,以期为北京市湿地公园建设的规范与健康发展以及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1北京市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1.1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号)精神,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与自然和谐为出发点;以保护及恢复湿地的生态特征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前提;以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充满自然气息的湿地天然景观为特色;以展示湿地生态功能为基础,通过各项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的实施,开展各种形式的湿地体验和科普活动,达到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和规范自身行为的宣传作用,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管理。

1.2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科学修复。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稳定、保护或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为前提,通过适度人工干预,保护、重建、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适度开发,合理利用。在不影响湿地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构建适量的人工设施,展示湿地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实现湿地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与社会效益。立足现状,科学布局。湿地公园建设要根据湿地生态现状及湿地所在区域的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区域均衡性,科学布局湿地公园数量和具体建设内容。
统筹发展,有序推进。在充分考虑到湿地公园合理布局的前提下,优先抓好特殊生态功能区和湿地景观比较丰富、现有条件比较成熟的湿地分布区分期建设湿地公园。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根据北京市不同区域内湿地的特点、保护目标及社会需求,因地制宜展示湿地景观和湿地文化等功能,体现北京湿地应有的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特色。
2北京市湿地公园建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北京市第一次湿地资源普查的实际情况以及北京湿地的特殊性,参照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考虑到北京市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实际,北京市湿地公园应具备以下条件:北京市湿地公园的面积应在10hm2以上。对于极具保护展示意义,具有特殊自然、人文景观或位置特殊的,可以放宽到8hm2以上。北京市湿地公园中的湿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面积的30%以上,并且不小于8hm2。北京市湿地公园中的湿地应具有一定的湿地生态功能,可以是受到一定人类活动影响的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
北京市湿地公园内湿地的生态需水有基本保障。湿地周边应有充足的空间,应满足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满足游客进行休憩、餐饮、购物、娱乐等活动的需求,满足科普宣教和行政管理工作等场所建设的需求。
北京市湿地公园内土地权属应明晰、无争议。
3北京市湿地公园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
3.1
湿地公园内部功能分区
北京市湿地公园一般应包括湿地保育区、湿地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和服务管理区等区域。湿地保育区是指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区域。在湿地保育区内,可以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以及珍稀物种的繁殖地,设置禁入区或季节性禁入区。湿地保育区面积应占湿地面积的30%以上。该区可以开展科学观察、研究等活动。湿地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是指可以展示湿地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及生态特征、生物多样性、水质净化等生态功能的区域,可以开展科普宣传和生态旅游等活动。服务管理区是指在湿地生态特征不明显或非湿地区域建设的可供游客进行休憩、餐饮、购物、娱乐、停车等活动,以及管理机构开展科普宣教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场所。

3.2湿地公园建设目标
北京湿地公园建设发展规划,以2009年为规划基准年,2010~2015年为近期规划;2016~2020年为远期规划。到发展规划期末2020年,在北京全市范围内,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建设规范、内涵科学、管理有效的由国家、市、区县等各级、各类湿地公园构成的湿地公园体系。
3.2.1 2010~2015年近期规划建设目标新建区县级或者市级湿地公园23个,使湿地公园总数达到25个;力争升级2个为国家级湿地公园,使北京市国家级湿地公园总数达到4个;通过湿地公园建设,使北京湿地受保护面积在2009年基础上增加4800hm2
左右,湿地质量得到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提升;基本健全湿地公园管理体系,在已建立的湿地公园中,使80%以上的湿地公园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90%的湿地公园具备完善的保护和管理设施。

新建区县级或者市级湿地公园总数约为26个,湿地公园总数达到51个。力争升级3个湿地公园为国家级湿地公园,使北京市国家级湿地公园总数达到7个;通过湿地公园建设,使北京湿地受保护面积在2015年基础上增加约6000hm2,湿地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提升。健全湿地公园管理体系,在已建立的湿地公园中,使90%以上的湿地公园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100%的湿地公园具备完善的保护和管理设施。

3.3湿地公园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北京市湿地公园的内部功能分区,北京市湿地公园的建设内容包括:保护恢复工程建设,景观建设,宣教工程建设,游览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建设等。

3.3.1
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
湿地保护工程建设是针对需要保护的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开展的工程建设,包括湿地生态保护以及生态固岸、隔离设施、管护站点等工程的建设。湿地恢复工程建设是指针对需要恢复或重建的湿地生态系统开展的工程建设,包括湿地基底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修复或重建以及水文水质恢复等内容,可以适度建设水中生境岛屿、开阔水域、河流片段以及积水沼泽等,以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

3.3.2
湿地公园景观建设北京市湿地公园的景观建设主要包括水体景观建设、植被景观建设和人文景观建设三部分。水体景观建设是指湿地公园内的湖泊、溪流以及库塘等以水为主体的景观建设;植被景观建设是指湿地公园内以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满足游客观赏需求的植物配置与管理,应以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漂浮植物和沉水植物等湿地植物为主;人文景观建设是指各种源于湿地的具有科技特色或文化内涵的景观建设。景观建设应与园区内湿地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地域特色和该公园的特色。同时,应采用生态材料和工艺。

3.3.3
湿地公园宣教工程建设北京市湿地公园的宣教系统建设主要包括解说与宣教标识系统建设两部分。解说系统是指通过音频、音像、牌示或物品展示等形式,对游客的行为和意识进行引导,实现湿地知识宣传教育等功能的系统,包括相关的设备和设施。宣教标识系统是指湿地公园应设立文字、
图案等内容统一的标志、标识、标牌和解说牌等,设置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解说和宣教标识系统所用材料应选用生态材料,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3.3.4湿地公园游览设施建设
北京市湿地公园的游览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指示牌选择、道路建设以及交通工具三部分内容。北京市湿地公园的边界、出入口、功能区、景观、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应设置明显的指示牌,以指示界限、指导方向、阐述园规、介绍情况、提示警告等。北京市湿地公园指示牌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标识符号,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公园内游览步道的建设不使用柏油、水泥等材料,应该采用生态材料铺设。各种旅游机动车(船),应以电瓶车(船)或石油液化气车(船)为主。其他游憩活动设施,如垂钓设施、露营设施等,应采用生态材料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3.3.5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北京市湿地公园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安全卫生工程建设,照明工程建设,道路建设等建设内容。路、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
筑周围的照明设施的建设可参照有关标准进行,不应干扰湿地野生动物的正常活动。道路线形应顺
从自然,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不占用湿地区域。
3.3.6湿地公园环境保护建设
北京市湿地公园的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水污染控制建设、固体废弃物控制建设、噪音控制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建设等内容。水污染控制建设是指加强对湿地公园附近的餐饮业、服务业以及村落内排水方式的管理,严禁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湿地公园内的水体中。综合治理湿地公园所在地的生产生活污水,保证向湿地排放的水指标达到景观用水标准。固体废弃物控制是指在沿游路设置标志统一、与湿地公园景观相协调的果皮箱,要定时清理垃圾、废物。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对生活垃圾可进行无害化生物处理。噪音控制是指加强湿地公园内尤其是湿地点保育区周边的噪音控制规划。加强交通和车辆管理,实行人车分流,防治交通噪声。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相关设施建设时,严格施工场地的噪声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是指加强对汽车尾气的监测和防治工作,控制外部车辆进入湿地公园的数量,在适宜的区域规划停车场。湿地公园内陆路公共交通主要采取电瓶环保车和自行车方式,减少尾气排放。湿地公园内相关设施建设时,应加强工地管理,减少尘土飞扬。
4北京市湿地公园的管理与保障措施
4.1湿地公园的管理
北京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划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管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到规划期末,建成管理制度完善,各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健全,湿地公园内部设置完备,管理工作规范,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湿地公园管理体制。
4.1.1管理机构建设
湿地公园应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对湿地公园实行三级管理(图1),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能分工。北京市湿地公园由市级湿地管理部门主管,负责全市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评估等,实行统一管理;区县湿地公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湿地公园项目的申请、报批、具体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等;湿地公园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本湿地公园的建设和运营、日常的湿地保育、景观维护、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科研监测及治安等工作。

4.1.2管理制度建设完善

北京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制度体系,推进湿地公园的管理、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条件成熟的湿地公园达标升级,实现湿地公园管理的系统化和标准化,为湿地公园的高效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4.1.3管理设施建设
湿地公园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道路建设标准和建设密度;道路布设必须满足防火、环保等管理的需要,同时要满足游客休闲、娱乐、游览等多方面的需要。公园内应配备齐全的管护设施、科研与宣传设施、交通通讯设施以及必备的办公生活设施,以保证游园者、管护者的安全和湿地公园的正常运行。

4.1.4管理能力建设
各湿地公园管理部门(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素质和专业技能。通过举办培训班、交流研讨、实地考察等形式,建立长期培训机制,为管理人员提供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湿地科学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多层次、内容丰富的培训;并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需求等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具备有效完成管理任务及其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不断优化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湿地公园规划建设过程中,要采取适当方式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湿地管理人员中所占的比例,建设一支既有管理能力、又具备专业技术的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在湿地公园的管理、运营、保护等方面逐步实现制度化、系统化,在科研监测和开发利用过程中,逐步实现现代化和科学化,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互协调,保证湿地公园的可持续运行。

4.2北京市湿地公园建设的保障措施
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资源的永续存在、开发利用,应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4.2.1
健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体系
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湿地及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探索和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在规划管理实践中,积极推行“以法治园”的指导方针,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和管理湿地公园,保障北京市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依法保障湿地公园经营者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同时,建立健全北京市湿地保护与管理、湿地公园建设与评估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完善北京市湿地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4.2.2多方面扩充投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市政府、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企业、民众、民间组织投资赞助,多渠道地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各种优惠贷款,确保各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在资金投入和经营管理上,可采取“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建设机制,实施政府政策导向,采取合资、合作和股份经营等运作模式建设湿地公园。

4.2.3建立、健全科技支撑体系
湿地公园的建设要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科学基础与应用开发研究,同时加强与省内外及国际上的信息交流,
并定期针对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进行研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多方
面力量,形成技术力量雄厚的科技支撑体系,保障湿地公园运转科学高效。
4.2.4坚持与社区共建相结合
湿地公园建设与生态旅游开发应同当地社区发展结合起来,坚持与社区共建的原则。积极争取社区居民的参与和支持,吸引社区群众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旅游服务等方面事务。同时,将公园建设和生态旅游的发展同社区的建设发展和利益需求联系起来,通过公园建设美化社区的大环境,改善社区基础设施;通过生态旅游增加社区就业机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从而使其成为湿地公
园建设最有利的支持者,最终实现公园建设与社区发展的双赢。
4.2.5建立湿地公园补偿机制
坚持“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适宜的补偿费管理体系。在湿地公园建设期,占用农用地或者造成农作物等损失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湿地公园运营期获得的经济收入部分用于资助湿地公园内的湿地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的维持,以及用于湿地公园管护费用支出。对于个人、企业或集体投资建设的湿地公园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偿或者提供优惠贷款。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湿地公园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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