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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森林公园认定办法(试行)

媒体:原创  作者:森林旅游资讯
专业号:森林旅游资讯 2017/8/18 15:56:34

丽水市森林公园认定办法(试行)

(丽林〔2016〕131号,2016年7月20日)

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规定,为确保丽水市森林公园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面积不少于100公顷,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二)森林覆盖率85%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具备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办法

()申报程序

1、申请。拟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县(市、区)林业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和相应标准的, 签署初审意见,每年10月底前,向丽水市林业局推荐, 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3、认定。丽水市林业局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认定委员会。每年12月底前,认定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现场查看,提出认定意见。

4、公示。认定结果在丽水林业网上公示7天。

5、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丽水市林业局发文命名。

(二)申报材科(一式三份)

1、丽水市森林公园申报表(见附表);

2、县(市、区)林业部门要求建立丽水市森林公园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设立丽水市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概况以及近年来保护、建设、管理情况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森林风景资源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4、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6、拟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性质、法人资格证明、资产状况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等证明材料;

7、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证明材料,以及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包括各种图文影像资料和相关规章制度汇编。

三、其他要求

(一)对已认定公布的丽水市森林公园,应在12个月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丽水市林业局备案。总体规划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处理好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特色。如开发经营出现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以及森林公园在认定后 1年内未启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或落实保护措施的,撤销已认定称号, 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申报认定省级森林公园的, 原则上应先认定为市级森林公园。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丽水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表: 丽水市森林公园申报表

丽水市森林公园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森林公园名称

 

规划经营面积

森林覆盖率

%

可 行 性 分 析 概 述

 

森林风景资源

评价级别

 

评价分值

 

规划编制

完成时限

 

主要建设项目及启动时间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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