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森林公园认定办法(试行)
(丽林〔2016〕131号,2016年7月20日)
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规定,为确保丽水市森林公园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面积不少于100公顷,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二)森林覆盖率85%以上;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具备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办法
(一)申报程序
1、申请。拟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县(市、区)林业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和相应标准的, 签署初审意见,每年10月底前,向丽水市林业局推荐, 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3、认定。丽水市林业局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认定委员会。每年12月底前,认定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现场查看,提出认定意见。
4、公示。认定结果在丽水林业网上公示7天。
5、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丽水市林业局发文命名。
(二)申报材科(一式三份)
1、丽水市森林公园申报表(见附表);
2、县(市、区)林业部门要求建立丽水市森林公园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设立丽水市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概况以及近年来保护、建设、管理情况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及要求》)、森林风景资源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4、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6、拟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性质、法人资格证明、资产状况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等证明材料;
7、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证明材料,以及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包括各种图文影像资料和相关规章制度汇编。
三、其他要求
(一)对已认定公布的丽水市森林公园,应在12个月内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丽水市林业局备案。总体规划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处理好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特色。如开发经营出现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以及森林公园在认定后 1年内未启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或落实保护措施的,撤销已认定称号, 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申报认定省级森林公园的, 原则上应先认定为市级森林公园。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丽水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表: 丽水市森林公园申报表
丽水市森林公园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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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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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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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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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经营面积 | 亩 | 森林覆盖率 | % | ||||
可 行 性 分 析 概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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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风景资源 评价级别 |
| 评价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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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 完成时限 |
| 主要建设项目及启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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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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