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 |《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指引》
《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指引》
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
近日,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联合印发《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动行刑衔接制度化规范化,增强耕地保护合力,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指引》就适用范围、移送工作要求、移送案件必要材料及规范标准、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履行土地执法查处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
《指引》对案件移送程序、时限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不得久拖不移;对于符合移送规定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指引》同时对公安机关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行政违法案件作出规定,明确对于公安机关直接发现查处的破坏耕地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决定后,将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指引》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耕地认定书、勘验材料、行政认定或司法鉴定意见或符合规定的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6项为必要材料,并逐一对应确定了材料的规范标准、制式的文书格式。针对涉案耕地的不同毁坏情形,将破坏耕地行为分为压占类、挖损类和污染类3种类型,据此明确出具行政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或报告的具体适用情形、主责单位、规范格式。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公安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密切协作配合,强化行刑衔接,切实以“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此次联合制定《指引》,是细化落实《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守牢耕地红线的现实要求。两部门将以《指引》为抓手,进一步凝聚共治合力,始终保持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努力以更高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指引》解读
解决实践难题,推动行刑衔接更顺畅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实践中常听到有地方反映,在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方面缺少明确具体、指导操作的移送指引,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对移送材料和标准理解不一致,工作中容易产生偏差,造成移送工作不畅。
自然资源部、公安部积极回应基层关切,在开展联合调研、会商研究的基础上,联合印发《指引》,在破坏耕地认定鉴定分类原则方面达成了共识,建立了必要移送材料清单,统一了移送材料标准和文书格式,进一步细化了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移送具体要求。
程序与实体并重,明确案件移送指引
据介绍,《指引》从实际操作出发,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主要明确了五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指引》适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依法履行土地执法查处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破坏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黑土地的犯罪案件。
二是明确移送工作要求。聚焦工作程序方面,对移送范围和对象,申请移送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移送材料接受和补正、立案审查与材料移交、撤销案件与反向移送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明确移送必要材料和规范标准。紧密结合破坏耕地案件的犯罪构成和规律特点,明确材料清单和规范标准,提高政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增强可操作性,推动符合必要标准的案件“应移必移”“应接必接”。
四是制定了相关文书参考格式。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回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耕地认定书、勘验材料、行政认定意见、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清单、案卷材料清单等文书参考格式,以及调查报告提纲和主要内容、勘验材料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为移送材料互认奠定了基础。
五是明确落实《指引》的有关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指导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推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移送《指引》要求。
强化政策创新,探索优化移送工作
在政策创新方面,《指引》从以下方面作了探索。
一是建立移送必要材料清单。《指引》紧密结合破坏耕地的犯罪构成和案件特点,将移送材料区分为必要移送材料和非必要移送材料。聚焦是不是耕地、是否改变耕地用途,是否造成耕地破坏、破坏了多少耕地等核心问题,设置了6项必要移送材料的清单,制定了具体的规范标准,既最大程度满足办理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的需要,也精简了必须的材料要件,提高了移送工作效率。
二是制定推出耕地认定书。判定是否属于耕地、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是判定是否涉嫌破坏耕地犯罪的基础。《指引》在必要材料清单中加入了耕地认定书,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案土地中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涉案黑土地中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等作出认定意见,解决耕地认定的难点问题。
三是分类解决认定鉴定问题。《指引》采用类型化的解释方法明确鉴定认定意见方式。按照涉案耕地毁坏情形不同,将破坏耕地行为分为压占类、挖损类和污染类3种类型,对于前两种类型案件,原则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对于污染类案件,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等出具鉴定意见,并明晰了认定鉴定的工作流程和材料标准。同时,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单位(机构)出具的报告纳入必要材料清单,为将来适配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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