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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公园建设指引

媒体:原创  作者:森林旅游资讯
专业号:森林旅游资讯 2017/8/18 16:20:18

森林公园建设指引(DB44/T 1812-2016)

(2016年3月7日发布,2016年6月7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公园建设总则、确界立标设施、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工程、森林游憩项目、绿化和林相改造工程、公园服务设施、公园基础设施、科普科考和文化设施、消防与治安设施、公园管理设施建设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森林公园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LYJ 127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DB44/T 195.1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导则

DB44/T 195.2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设计

DB44/T 1228-2013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颁布)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3 术语和定义

DB44/T 1228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远郊型森林公园 outer suburban forest park

位于偏远地区、远离城市建成区的森林公园。

3.2

城郊型森林公园 suburban forest park

位于城市郊区、邻近城市建成区的森林公园。

3.3

城区型森林公园 urban forest park

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森林公园。

3.4

林相 forest canopy

森林的外貌,指森林群落中由乔木树种的树冠所形成的林冠层次。

4 总则

4.1 建设原则

4.1.1 保护优先原则

以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为前提,严格遵循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发展森林旅游的同时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4.1.2 环境协调原则

森林公园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风格、体量、色彩、材料等应与森林环境相融合;建设项目不得污染空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等。

4.1.3 突出特色原则

森林公园设置的游览项目和游览内容应突出森林公园自然、野趣的特色,强化风景资源的原真性和生态环境的自然性, 形成独特的风格和地方特色。

4.1.4 依法建设原则

除森林公园道路建设外,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4.2 规划设计

4.2.1 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在空间、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与布局,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森林公园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建设方案,是建设项目立项、调整或变更土地利用方向、后续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森林公园批准设立后应按照《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并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报批。

4.2.2 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区域的建设范围、开发利用强度、单项工程规模、单项工程位置(平面、立面)、风格、体量、色彩、工程量、造价等,做出的综合技术经济论证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4.2.3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应在初步设计或详细规划基础上,明确建设工程的尺寸、用料、结构、构造、设备等,确定具体而细致的施工实施方案。

4.3 分类与分级

4.3.1 分类

按照距离城市建成区的远近程度,将森林公园划分为远郊型森林公园、城郊型森林公园和城区型森林公园三类。

4.3.2 分级

按照其规模大小、风景资源质量、游赏价值和知名度等,将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市县级森林公园和乡镇级森林公园四级。

5 确界立标设施

5.1 一般规定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森林公园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森林公园范围,沿森林公园界线埋设确界立标设施。

5.2 建设内容

公园范围确界立标设施的建设内容应符合表1的要求。

范围确界立标设施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

城区型森林公园

城郊型森林公园

远郊型森林公园

界线标示牌

应建

应建

应建

界碑

应建

应建

宜建

界桩

应建

宜建

可建

5.3 建设要求

5.3.1 公园范围界线标示牌宜设置于公园出入口等位置;界碑宜埋设于公园出入口、道路口、界线明显地物点等位置;界桩宜埋设于公园界线主要折点位置。

5.3.2 确界立标设施属永久性设施,设施所用材料、尺寸规格、文字表达可参照《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执行。

6 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应以保护优先为原则,对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实行全面保护,确保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2 建设内容

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内容应符合表2的要求。

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

国家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市县级森林公园

乡镇级森林公园

植物和植被资源保护

特色森林植被保护

应建

应建

宜建

宜建

珍稀濒危植物保育

宜建

宜建

可建

可建

植被垂直带谱保护

宜建

可建

可建

可建

古树名木保护

应建

应建

宜建

宜建

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动物

资源

保护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设施

宜建

宜建

可建

可建

野生动物通道设施

宜建

宜建

宜建

可建

野生动物觅食地

宜建

宜建

宜建

可建

生态公益林建设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风景资源保护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湿地保护

应建

宜建

可建

可建

水土保持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地质灾害防治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6.3 建设要求

6.3.1 特色森林植被保护

对森林公园内的地带性天然常绿阔叶林,观赏价值较高的针阔叶混交林、针叶林、经济林、灌木林等特色森林植被,应划定保护区域,加强保护,不得划建为建设用地。

6.3.2 珍稀濒危植物保育

对森林公园内集中分布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植物等珍稀濒危植物,应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的就地保护。在森林公园的自然教育径两侧、主要景点周边等区域,可培植具有当地特色的珍稀濒危植物。

6.3.3 植被垂直带谱保护

对海拔相对高差大、植被垂直带谱发育完整的森林公园,应划定植被垂直带谱保护区域,加强保护,不得划建为建设用地。

6.3.4 古树名木保护

不得采伐或移植古树名木,对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和大树应进行挂牌建档管理。

6.3.5 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

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建立监测与防治档案,并编制应对有害生物入侵的应急预案,维护森林健康。

6.3.6 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森林公园内的野生动物应实行全面保护,将野生动物分布较集中或较重要的区域划定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区域,并在野生动物栖息地、水鸟迁徙路线等地域设立警示牌和宣传牌。

6.3.7 野生动物通道

森林公园内新建的道路等地表线状人工设施,应配套建设野生动物通道。森林公园内野生动物通道间距一般控制在1km~2km左右,并在通道两侧保持自然植被;如原有植被遭到破坏,应恢复自然群落。

6.3.8 野生动物觅食地

在野生动物通道、自然教育径等地域,宜设野生动物觅食区域和饮水点(池)。

6.3.9 生态公益林建设

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林地,应尽量划建为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应符合表3的要求。

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

建设内容

国家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市县级森林公园

乡镇级森林公园

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森林公园林业用地面积比例(%)

≥80

≥75

≥70

≥60

6.3.10 风景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公园内的主要风景资源,应严格保护,不得损毁、破坏或随意改变。重要景点应竖牌保护,不得增建其它工程设施。古建筑物保护应修旧如旧,保持原有历史风貌。

6.3.11 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应严格执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对水库、湖泊、河流、红树林湿地等重要湿地资源,应建档和进行定期监测,保证湿地资源不受人为活动的侵占、污染和破坏。

6.3.12 水土保持

森林公园范围内现有的采矿、取土、采石场应限期关闭,并对原采矿、取土、采石场实施复绿。道路两侧应修建护坡或采取其它水土保护措施。

6.3.13 地质灾害防治

森林公园开放前,应由相关部门对游人可到达区域的山体、道路边坡进行安全评估,并对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应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50m以内范围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识牌。

7 森林游憩项目

7.1 一般规定

项目选择应充分体现森林公园山水、林木、野趣、清静的特色,展现自然美和生态美。根据森林公园的区位、发展定位、森林风景资源特色、游客来源地、游客人群等,有选择性地开发森林游憩项目,通过森林游憩项目开发,突出森林公园的特色和主题。项目选址应方便游客游憩使用,能为游客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

7.2 森林游憩项目和产品的设置

应依据森林公园的区位、发展定位、资源特色、游客来源地、游客人群等,选择性地组合设置森林游憩项目和产品,具体可参见DB44/T 1228附录E的森林旅游产品谱。

8 绿化与林相改造工程

8.1 一般规定

应以恢复近自然植被为目标,选用乡土树种,不得引入外来有害物种。

8.2 建设内容

绿化和林相改造工程建设内容应符合表4的要求。

绿化和林相改造工程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

国家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市县级森林公园

乡镇级森林公园

景点绿化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道路绿化

应建

应建

应建

宜建

建(构)筑场地绿化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林相改造

宜建

宜建

宜建

宜建

8.3 建设要求

8.3.1 景点绿化

森林公园内的景点应绿化美化。景点的绿化美化应与景点主题相融合,选用无刺、无毒,花色艳丽、花期长的树种和植物。

8.3.2 道路绿化

森林公园内的道路应绿化美化。绿化树种宜选用无刺、无毒,枝下高大于2.5m的乔木;上边坡应选用攀援植物,实施垂直绿化。

8.3.3 建(构)筑物场地绿化

森林公园内的各类建(构)筑物场地和周边环境,应在建(构)筑物投入使用前实施绿化美化,绿化覆盖面积应大于建设用地的40%,绿化植物选择宜以观赏植物为主。

8.3.4 停车场绿化

应建成生态绿荫停车场,地面铺装宜采用生态环保材料。绿化树种宜选用无刺、无毒,枝下高大于2.5m,且冠大荫浓的乔木。

8.3.5 林相改造

林相改造对象为宜林荒地、疏残林、病虫害严重的林分等,宜构建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多效益、林相优美的地带性森林植被。

9 公园服务设施

9.1 一般规定

服务设施建设应有利于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便于游览,为游人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条件,并与游客规模和游客需求相适应。

9.2 建设内容

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应符合表5的要求。

服务设施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

主要设施

国家级

森林公园

省级

森林公园

市县级

森林公园

乡镇级

森林公园

休憩类设施

亭、台、楼、阁、廊、花架、座椅等

宜建

宜建

宜建

宜建

服务类设施

游客服务中心(访客中心)

应建

应建

宜建

宜建

服务点

宜建

宜建

宜建

宜建

 

森林野营地

宜建

可建

可建

可建

森林浴场

应建

应建

应建

宜建

休闲设施

宜建

可建

可建

可建

公共卫生设施

垃圾箱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公共厕所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垃圾转运站等

应建

应建

可建

可建

康体活动设施

健身步道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活动广场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运动球场、游泳池等

应建

应建

宜建

可建

标识设施

导游指引标识、游览解说标识、应急标识、危险警示标识等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游客安全设施

安全护栏、治安亭等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9.3 建设要求

9.3.1 休憩类设施

应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森林风景资源的前提下,因需而设,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并与自然环境中的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风景资源要素协调。

9.3.2 服务类设施

应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森林风景资源的前提下,结合森林游憩项目设置,因地制宜,统筹建设。主要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游客服务中心(访客中心)。宜选址在森林公园主出入口附近,建筑规模应符合表6的要求。

游客中心建筑面积要求

建设内容

森林公园面积(hm2

2000

500~2000

500

总建筑面积(m2

1000~1200

8001000

500800

服务点。根据游览道路的长度和客流量设置,建议每间隔1.0km~3.0km设置1个服务点,每个服务点建筑面积宜控制在30m2~50m2。

休闲设施。宜结合森林游憩项目配套建设。

休疗养设施。宜结合森林游憩项目配套建设。

9.3.3 森林野营地

可分为帐篷野营地、汽车野营地、帐篷和汽车混合野营地。森林野营地的建设宜结合森林游憩项目配套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质灾害、水源、供电、排水、森林防火、道路交通等条件;

应配备公共厕所、公共淋浴间等生活卫生设施;

野营地建设宜结合森林公园的森林游憩项目确定,建设规模应符合表7的要求。

森林野营地建设规模要求

森林野营地

大型森林野营地

中型森林野营地

小型森林野营地

森林野营地面积(hm2

610

26

≤2

9.3.4 森林浴场

应结合服务设施、游览路线等配套建设。选址应充分考虑森林环境、坡度、道路交通等条件。森林浴场内应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器材和椅凳等设施。

9.3.5 公共卫生设施

9.3.5.1 公厕

在森林公园的游览区和服务区应设置公厕,位于主要游览区和游客集散区的公厕还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厕位。公厕的设置应便于游客使用且不影响景区的主要景观,具体要求应符合表8的要求。

公厕建设要求

公园类型

服务半径(m)

蹲位数量(占日环境容量的%)

男女比例

每个蹲位建筑面积(m2/个)

远郊型森林公园

800~1000

2

1:1.5

4~7

城郊型森林公园

500~800

2

1:1.8

5~7

城区型森林公园

500

2

1:2.0

5~7

9.3.5.2 垃圾收贮设施

在森林公园的游览区和服务区应设置垃圾箱,具体要求应符合表9的要求,且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场所应适当增加密度。垃圾转运站宜设在交通便利并靠近管理服务区或垃圾产量大的地方,其规模应根据垃圾转运量确定。

垃圾收贮设施建设要求

公园类型

主要游步道设置间距(m)

次要游步道设置间距(m)

远郊型森林公园

80~100

150~200

城郊型森林公园

80~100

100~150

城区型森林公园

80

100

9.3.6 康体活动设施

城区型森林公园需建设健身步道、活动广场等康体活动设施。城郊型和远郊型森林公园,应结合森林游憩项目,配套建设健身步道、活动广场、游泳池等康体设施。

9.3.7 标识设施

标识设施应至少用中文、英文标识,主要标识要求如下:

导游指引标识。包括全景导游牌、线路导引牌和服务设施牌等,宜设在入口区、游客集散中心、主要景点、游览线路两侧和交通节点等处。

游览解说标识。一般包括文字解说和图文解说两种形式,宜设置在被解说对象附近的合适位置,便于游人的观看和对比。

应急标识。包括急救电话标识、安全通道标识和紧急避险场所标识等,其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危险警示标识。在游览危险地段、水域、有害动植物生长和活动区等地域,必须设立危险警示标识。

9.3.8 旅游安全设施

9.3.8.1 安全护栏

在游客游览所涉足的陡崖、陡坡、水域、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应建设永久性安全护栏。

9.3.8.2 治安亭

应在公园出入口、游客集散中心、主要景点、游览线路和交通节点、大型森林野营地等地域设置治安岗亭。

10 公园基础设施

10.1 一般规定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为前提。

10.2 建设内容

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应符合表10的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

国家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市县级森林公园

乡镇级森林公园

出入口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交通设施

机动车道

应建

应建

应建

宜建

游览步道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自行车道

可建

可建

可建

可建

码头

可建

可建

可建

可建

停车场

应建

应建

应建

宜建

给水设施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排水设施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供电设施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通信设施

应建

应建

应建

可建

10.3 建设要求

10.3.1 出入口

出入口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出入口分为主、次出入口,其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主入口应设置在与外部主干公路衔接及游客进园较集中的地方;次入口应设置在与外部一般道路衔接又可方便游客进入的地方。

主出入口需设置集散广场、大门标志物、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厕等设施和标识设施;次出入口的建筑设施可适当简化,宜根据场地条件和游客规模确定。

出入口标志物应力求自然、简朴、鲜明。

10.3.2 交通设施

交通道路建设应满足游览、护林防火、日常巡护以及管理等多方面需要,并充分利用现有道路。交通道路布线应顺应自然,避免高填深挖,尽量不破坏森林植被和自然景观。交通道路网建设密度参照表11执行;机动车道建设技术标准参照表12执行;自行车道宜与车行道、游览步道合建,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建设技术标准参照表13执行。森林公园如需设置水上游览线路,应配套建设游人码头。

道路网建设密度标准

机动车道建设技术标准

自行车道建设技术指标

公园类型

机动车道密度(m/hm2

游览步道密度(m/hm2

远郊型森林公园

5~15

8~15

城郊型森林公园

10~20

10~20

城区型森林公园

15~25

15~30

 

10.3.3 停车场

在森林公园出入口、机动车可达的景区均需设置停车场。应尽量采用生态绿荫型停车场,以减少对自然景观的影响。停车场的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公园游客量、停车场利用率等因素确定,通过公式(1)计算求得。

(1)

式中:C——停车场面积(m2);

M——旅游高峰时游人数(人),可根据景区大小及吸引力,游人组成将总游人数分配估算;

U——乘车率,规划可取30%~50%;

R——停车场利用率;

N——每台车平均容纳人数,一般取3人/车~4人/车;

B——每台车平均占地面积,大客车50m2/台~55m2/台,小客车25 m2/台~30m2/台,小汽车20m2/台~25m2/台。

10.3.4 给水设施

10.3.4.1 用水量

森林公园内各区域生活用水量参照表14中的指标计算;消防用水量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规定。

森林公园用水标准定额

项 目

用水标准

备注

1.居住(按人口计算)

240 L/人·日

 

2.行政办公(按建筑面积计算)

12 L/m2·日

 

3.游客用水

30 L/人·日

 

4.商业服务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15 L/m2·日

 

5.浇洒绿地及道路广场(按用地面积计算)

2.5 L/m2·日

尽量采用中水回用

6.公共厕所

180 L/蹲位·时

 

7.野营

200 L/人·日

 

8.儿童娱乐

20 L/人·次

 

9.停车场及车辆冲洗

400 L/

 

10.消防用水

室外消防用水

108000 L/

 

室内消防用水

72000 L/

 

11.未预计及其他用水量

按总预计用水量的11%计

 

10.3.4.2 水源

森林公园用水水源应尽量利用当地市政给水管网;当周边无市政供水管网时,应就近利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用水水源,其卫生标准应符合GB 3838和GB 5749的规定。

10.3.4.3 给水设施建设

森林公园的水量、水质、水压及森林消防安全应满足给水要求,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地形起伏较大且变化复杂时,可采用分区分压给水。给水设施应采用暗管(渠)铺设或隐蔽布置,不宜暴露于地表或破坏周边景观。

10.3.5 排水设施

排水系统应按照雨污分流制要求设置排水管(沟)网及配套设施。污水应尽量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能接入的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位于山上的公厕污水宜采用环保新技术进行处理。雨水排放应结合山体地形设置防洪渠,宜利用地形以地表径流方式或经雨水收集系统排入公园水体或城市雨水系统。

10.3.6 供电设施

10.3.6.1 供电电源

一般宜采用集中供电,就近接入市政电网。

10.3.6.2 用电量

用电量计算指标应按照功能用房面积指标法(即负荷密度估算法)和单项设备负荷估算法两者结合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10.3.6.3 供电半径

森林公园内中压、低压电网的合理供电半径可参考表15、表16、表17确定。

10kV中压配电网供电半径推荐值

380V三相低压配电网合理供电半径推荐值

440V/220V单相低压配电网合理供电半径推荐值

负荷密度(kW/km2

10

15

20

30

50

电网合理供电半径(km)

15

13

12

11

10

 

10.3.6.4 变(配)电站

变(配)电站宜设为室内变配电站,建筑面积宜为50m2;变配电房应设置在接近负荷中心,以方便进出线。

10.3.6.5 电缆布设

为保障用电安全,10kV线路进入公园后宜采用电缆沟埋地铺设,在不影响景观的路段,可采用架空方式;0.4kV线路可采用套管埋地铺设。

10.3.6.6 避雷装置

对森林公园内山脊、山顶等较突兀区域的建筑物,均应安装避雷针或避雷带作为防雷接地装置。

10.3.7 通信设施

主要包括:公用电话、应急救援电话、森林防火电话、互联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号码。

11 科普科考和文化设施

11.1 一般规定

森林公园的科普科考和文化设施建设,应以保护森林资源、宣传生态理念和倡导生态旅游为目标,结合资源条件充分挖掘森林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森林公园的生态文化内涵。

11.2 建设内容

科普科考和文化设施建设应符合表18的要求。

森林公园科普科考和文化设施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

国家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市县级森林公园

乡镇级森林公园

自然教育径

应建

应建

宜建

可建

森林探险径

宜建

宜建

可建

可建

空气负氧离子监测显示站(屏)

宜建

宜建

可建

可建

游客中心配套科普功能和设备

应建

宜建

可建

可建

自然博物馆(或标本馆)等

宜建

宜建

可建

可建

科研监测中心(教学实习基地)

宜建

宜建

可建

可建

固定监测样地(样带、样点)

宜建

宜建

可建

可建

11.3 建设要求

11.3.1 自然教育径

根据资源条件建设自然教育径。自然教育径宜与主要游览道路合并建设。

11.3.2 森林探险径

根据资源条件建设森林探险径,并在森林探险径内配套建设安全屋。

11.3.3 空气负氧离子监测显示站(屏)

根据森林植被和水文条件,在主要景点、主要游览路线、自然教育径等位置,建设空气负氧离子监测显示站(屏)。

11.3.4 游客中心配套科普宣教功能和设备

游客中心(访客中心)应配套建设科普宣教功能空间,并配置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科普宣教设备。

11.3.5 自然博物馆(或标本馆)

结合森林游憩项目建设自然博物馆(或标本馆),并设置户内或户外的展览场地,展示动物、植物、矿石及本土自然资源等。

11.3.6 科研监测中心(教学实习基地)

科研监测中心可作为开展科研监测和高等学校教学实习基地的场所和设施合并建设。

11.3.7 固定监测样地(样带、样点)

结合科研监测中心建设,配套建设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固定监测样地、样带、样点。

12 消防与治安设施

12.1 一般规定

森林公园应建设完善的森林防火设施、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和治安监控设施。

12.2 建设内容

森林防火设施、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和治安监控设施建设内容应符合表19的要求。

森林防火设施、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和治安监控设施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

国家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市县级森林公园

乡镇级森林公园

森林防火设施

生物防火林带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消防水池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瞭望台

宜建

宜建

宜建

可建

远程视频监控

应建

应建

宜建

可建

直升飞机停机坪

可建

可建

可建

可建

建(构)筑物消防设施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治安监控设施

监控室

应建

应建

宜建

宜建

监控前端、终端

应建

应建

应建

宜建

治安岗亭

应建

应建

宜建

宜建

12.3 建设要求

12.3.1 森林防火设施

森林防火应达到LYJ 127的要求。生物防火林带的具体布局按DB44/T 195.1、DB44/T 195.2执行。

12.3.2 建(构)筑物消防设施

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应符合建(构)筑物消防要求。

12.3.3 治安监控设施

主要的景区、景点、出入口等区域应设置治安监控设施。

13 公园管理设施

13.1 一般规定

管理设施的建筑风格、体量等应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13.2 建设内容

管理设施建设内容应符合表20的要求。

森林公园管理设施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

国家级森林公园

省级森林公园

市县级森林公园

乡镇级森林公园

管理中心

应建

应建

可建

可建

管理点

宜建

宜建

可建

可建

护林站

应建

应建

应建

应建

13.3 建设要求

13.3.1 森林公园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选址宜靠近公园主要出入口,并尽量采用单体建筑集约设置。建筑功能宜包括办公和辅助用房;辅助用房可包括食堂、车库、仓库、值班室、备勤用房和水电设备用房等。管理中心总建筑规模应按照表21控制。

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建筑规模要求

建设内容

森林公园面积(hm2

2000

500 ~2000

500

总建筑面积(m2

1500~2000

1000~1500

1000

13.3.2 管理点

面积大于1000hm2的森林公园,应根据公园游人活动和安全管理的需求增设管理点,一般宜设置在游客聚集区或地理位置相对独立的景区的入口区。单个管理点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50m2内。

13.3.3 护林站

一个森林公园应至少配备一个护林站,面积大于500hm2的森林公园可根据管护需要设置多个护林站。各类森林公园的护林站数量和建筑规模应按照表22确定。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可将护林站与管理点合并设置。

护林站数量和建筑规模要求

建设内容

森林公园面积(hm2

>2000

500~2000

<500

护林站数量(个)

3~5

1~3

1

每站建筑面积(m2

50~80

50~80

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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