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以下简称“保护司”)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总论、自然保护区概况、保护现状及评价、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9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 规划上报
第六条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
(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7份,电子版1份;
(四)评审意见;
(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 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保护司,并与保护司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第十条 专业审核。计财司和保护司联合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保护司负责。
保护司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专家经书面审查或实地考察,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提交保护司。
第十一条 业务审核。计财司与保护司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
保护司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对于新晋升或者范围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保护司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保护司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组织相关单位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保护司,保护司审核后提交计财司。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保护司最终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批复文件下达后,由计财司负责在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计财司会同保护司,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规划修编或者新编意见。
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保护和建设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
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
一、总论要求。简要介绍自然保护区的概况及保护价值、规划编制的目的、背景、编制依据,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及主要保护对象,自然保护区类型、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必须与国务院批复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相一致),以及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概述)。
二、自然保护区概况要求。包括位置与范围、历史沿革与法律地位、自然环境、社区情况、土地利用状况、基础设施等。
(一)地理位置与范围。包括地理位置、四至边界。
(二)历史沿革与法律地位。包括历史沿革、自然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建设、资源管理及执法权限等。
(三)自然环境。包括地质地貌、水文、气候、土壤、生物资源、旅游资源状况、自然灾害等。
(四)社区情况。包括从区内和周边两个角度,论述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与民族组成(核心区、缓冲区如果有常住人口的,要单独描述)、公共基础设施、地方经济情况和社会发展等。
(五)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与资源的权属(国有土地要注明林权证上所标明的使用权人)、地类构成、利用程度等,集体林区要说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地使用及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等情况。
(六)基础设施。包括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基本交通、电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基础建设情况。
三、保护现状及评价要求。包括保护管理现状、保护管理评价等。
(一)保护管理现状。包括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
(二)保护管理评价。包括自然资源评价,要根据自然保护区类型和保护对象,对野生动植物、湿地、景观等资源进行评价,其中主要保护对象还需明确分布区域、分布方式、多度或频度。保护价值评价,要从多样性、稀有性、自然性、典型性、脆弱性、面积适宜性、生态区位、潜在保护价值、科研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价。有效管理评价,要从管理机构、管理体系、法规体系、管理队伍、管理权限、管理水平、信息化、科研宣教能力、社区协调、自养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存在问题及对策,要从管理难度、发展基础、社区矛盾、特殊困难等方面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向,并体现在规划任务中。如果是二期及以上总体规划,要认真总结前期实施情况(包括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本期工作设想和落实措施。
四、基本思路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期限及目标、总体布局(区划原则、依据、方法,详细描述各功能区界限、面积及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等。
五、主要建设内容要求。包括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公众教育、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等。
(一)保护管理。包括保护管理体系(明确保护站、点及分区管理的范围和面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措施、生态恢复、林地保护、湿地保护、社区共管措施、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项目。
(二)科研监测。包括科学研究、生态与资源监测项目及内容(要有针对性、连续性,如果与科研机构或大学合作开展的工作要单独注明)。
(三)公众教育。包括公众教育、区内和周边社区的宣传教育等措施。
(四)可持续发展。包括实施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社区发展扶持等项目,要明确区划、项目布局、环境容量测算及相应的管理措施。生态旅游规划包括实验区景点设置、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及保障体系、旅游容量测评、收益分配体系等项目和内容。
(五)基础设施。包括局站点建设及界碑、桩和指示牌、水电路、环境治理、信息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六、重点工程建设要求。包括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公众教育、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内容,要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
七、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要求。包括组织管理机构(包括与相关政府及部门的行政业务关系、内部管理体系、管理措施等)、人员配置(包括定编人员情况、各部门人员分配等)、能力建设(包括教育、技能培训、信息化应用等)等。
八、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要求。包括投资估算(按国家有关标准测算)、投资计划安排、资金来源、行政事业费测算、效益评价(包括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九、保障措施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
十、附表要求。包括自然保护区社区情况统计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现状人员统计表、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现状统计表、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情况统计表、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表、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表、自然保护区主要建设项目规划表、自然保护区建设投资估算与安排表等。
十一、附图要求。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现状图、自然保护区林地权属图、自然保护区植被图、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图、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布局图(如果是二期总体规划,需要附一期总体规划完成图)、自然保护区旅游规划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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