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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媒体:原创  作者:江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专业号:江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2017/8/15 14:50:13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省级森林公园申报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四百公顷,市、县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一百公顷,但是,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森林公园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省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市、县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有相应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新申报的省级森林公园不得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叠或者交叉。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文件(一式4份,原件)

1、由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申请人提交,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与申请人名称、权属证明材料、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2、文件标题:关于设立***(公园名称)省级森林公园的申请

3、文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地理坐标、四界范围和经营面积,简述该森林公园的主要景观特色及保护建设情况。已开展旅游的,简要介绍近年来的旅游经营情况。

4、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和面积的划定,应充分考虑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多样性、景观的完整性和经营管理的便利性,并不包含村镇等人口聚居的区域。

(二)权属证明材料(一式4份,原件或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包括: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权证(复印件)。

2、无林权纠纷但尚未颁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

3、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林地或土地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对上述林地和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并注明经济补偿条件及经营管理期限(原件或复印件)。

4、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各类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和管理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5、林地(土地)或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属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出具参会村民签字的相关会议纪要和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6、林地(土地)承包到户或由个人使用的,应出具与该承包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纲要(一式4份,A4纸双面印制;同时报送1份电子文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参照《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2)的要求编写,不得随意增删项目。总体规划纲要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的要求编制。

(四)景观照片(一式3份)

1、景观照片应编辑成规格为25cm×29cm的像册,封面和册脊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

2、照片大小为7—10寸,光面纸冲印,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古树名木或景观树、主要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状况,以及旅游服务和基础设施等。

(五)影像光盘(一式3份)。VCD或DVD格式,时长8分钟以内,以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重要的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景观为主,配解说词,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解说词内容应当包含公园地理位置、面积大小和野生动植物种类等。

(六)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4份)。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包括:

1、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2、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

3、管理机构内设部门和职责分工。

4、有关森林公园管理的规章制度。

5、县级以上编委同意成立该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批文。

在国有林场(林业局)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林业局)经营管理机构可视为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但必须设专人负责,并按要求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七),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一式4份)。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也具书面意见标题为《关于设立江西***省级森林公园审查意见的函》,内容包括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所在的区域位置、经营面积、主要景观特色和保护建设(含旅游开发)情况,森林公园的设立是否符合本省或本市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申请人是否拥有对森林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权利,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否切实有效,对设立该省级森林公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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