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森林公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森林公园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44/T 1228—2013),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必须遵守本办法。省林业厅、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在正式开业后从事森林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按《森林公园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DB44/T 1228—2013)(以下简称《标准》)评定。
第六条 省林业厅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设立“广东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五星级和四星级森林公园质量等级的现场评分评定工作;省林业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承担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职能,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设立“XX市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三星级及以下森林公园质量等级的现场评分评定工作;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承担市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职能,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参加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申请人,需按照《标准》的评定内容,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九条 申请人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
(一)在创建计划完成后,申请人按《标准》进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填写《广东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见附件)、自评评分表和《森林公园游客意见调查表》等申请材料。
(二)申请四星级以上级(含四星级)的,经地级以上市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并附书面审核意见后,由申请人向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每年的4月30日至9月30日为申请时间。
(三)申请三星级以下级(含三星级)的,由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每年的4月30日至9月30日为申请时间。
第十条 五星级森林公园从四星级森林公园中产生,成为四星级森林公园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评定五星级森林公园。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申请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
(一)四星级以上级(含四星级)评定。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实地调查后,依据《标准》和自评报告进行评分和等级评定,并出具评定意见。
(二)三星级以下级(含三星级)评定。地级以上市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实地调查后,依据《标准》和自评报告进行评分和等级评定,并出具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公示制度。
(一)公示形式:分为网上公示和张榜公示。
1.网上公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相关林业公众网公告栏中,设立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公示栏,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2.张榜公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森林公园所申请等级作出的评定结果,应在申请星级森林公园的出入口、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二)公示时间: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从接到森林公园递交的申报等级评定的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的信息发布在林业公众网上;省、市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三)公示内容:森林公园的所在地、森林公园名称、原森林公园质量等级、拟申报等级、接收申请日期、自评情况(自评机构名称、自评日期、自评评分)、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情况(评定机构名称、评定日期、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公示中如有异议,各相应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须认真核查。对有关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暂停该森林公园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意见和公示结果在林业公众网或大众媒体公告森林公园质量等级。
(一)省林业厅根据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意见和公示结果,公布四星级以上级(含四星级)森林公园质量等级。
(二)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意见和公示结果,公布三星级以下级(含三星级)森林公园质量等级,并报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本地区较高星级的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重点扶持。省林业厅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推介四星级以上级(含四星级)森林公园,并推荐纳入全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标志、标志牌和证书由省林业厅统一规定和制作。森林公园等级标志牌,须置于森林公园主要出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十七条 对已公布质量等级的森林公园,由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委托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标志牌和证书。
第十八条 对已评定质量等级的森林公园,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管理。
(一)四星级以上级(含四星级)评级管理。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已评定为四星级以上质量等级的森林公园,每三年组织一次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结果低于评定等级的,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向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整改效果报告。逾期仍不能达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收回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二)三星级以下级(含三星级)评级管理。地级以上市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已评定为三星级以下质量等级的森林公园,每三年组织一次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结果低于评定等级的,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向市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整改效果报告。逾期仍不能达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收回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三)森林公园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发生森林资源破坏、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由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直接取消质量等级认定,收回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对已评定为三星级以下质量等级的森林公园的评级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对其评级提出意见。对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的相关投诉,省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森林公园违法违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不收取费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申请、评定、公示、公告、发放标志牌和证书等环节以工本费、专家费、公告费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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