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户外健身协会组织机构
职务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会 长 | 杨 超 | 场圃总站总站长 |
副会长 | 张希武 | 保护司司长 |
孟 沙 | 保护司巡视员 | |
杨连清 | 场圃总站副总站长 | |
屠志方 | 治沙办总工 | |
严承高 | 湿地中心副主任 | |
张连友 | 绿色时报社常务副社长 | |
秘书长 | 陈鑫峰 | 场圃总站森林旅游管理处处长 |
副秘书长 | 张云毅 | 保护司综合处处长 |
符 锐 | 科技司油茶处处长 | |
李 焰 | 场圃总站国有林场管理处处长 | |
王隆富 | 湿地中心综合处处长 |
户外健身协会各分会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
(一)自行车分会 分会长:杨连清(兼) 秘书长:陈鑫峰(兼) 副秘书长:赵 伟(办公室保卫处) 李瑞林(世行中心储备林管理处) (二)登山分会 分会长:孟 沙(兼) 秘书长:张云毅(兼) 副秘书长:张宝杰(服务局国林宾馆) 贾 恒(保护司自然保护区处) (三)健步走分会 分会长:严承高(兼) 秘书长:王隆富(兼) 副秘书长:柳 斌(老干部局综合处) 高述超(计财司规划处) (四)自驾车分会 分会长:屠志方(兼) 秘书长:符 锐(兼) 副秘书长:孙 涛(规划院荒漠化监测处) 巫中泽(濒管办动物进出口处) (五)滑雪分会 分会长:张连友(兼) 秘书长:李 焰(兼) 副秘书长:林 盛(世行中心综合处) 张绍敏(政法司法规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户外健身协会章程
为丰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干部职工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促进相互间了解和信任,提高团结合作水平,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户外健身协会。
第一章 协会性质、宗旨和任务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户外健身协会”,简称“国林健协”。
第二条协会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党委和工会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由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户外健身爱好者自愿组成。是一个实行会员制的非盈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丰富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增强身体素质,维护身心健康,增进团结友谊,提高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协会任务:组织、推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户外健身运动发展,促进直属机关全民健身运动;协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工会组织户外健身活动,并适时组织对外活动交流。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日常管理机构为秘书处,成员由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会员大会决定协会的成立与撤消,审批和修改协会章程,推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等人选,并报机关党委(工会)审批。
第六条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具体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会 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副 会 长:协助会长,负责分管协会某一方面工作。
秘 书 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汇总和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分会的有关工作,并向会长、副会长报告工作情况。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协会内部日常事务。
第七条协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分会,每个分会对应一类户外健身活动。通常情况下,协会通过各分会开展相应的活动。
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具体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分会会长:按照协会的统一要求,领导分会全面工作。
分会副会长:协助分会会长,负责分管分会某一方面工作。
分会秘书长:负责分会日常工作,制订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分会开展日常活动,协调分会有关工作。同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分会会长、副会长,并通报协会秘书长。
分会副秘书长:协助分会秘书长处理分会内部日常事务。
第八条 协会义务
1、组织会员定期开展户外健身活动,负责联系户外健身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后勤保障;
2、帮助会员增长户外健身知识,并不断提高户外健身运动水平;
3、不定期举办交流或比赛活动;
4、重大事项的告知。
第九条 协会权利
1、制定协会管理办法;
2、给予或取消会员资格;
3、对分会或会员提出表扬或批评;
4、统筹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
5、决定协会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分会权利
1、制定分会管理办法;
2、聘请或辞退户外健身教练员;
3、邀请户外健身专家做专题讲座;
4、确定参加对外交流或比赛的队员人选;
5、对会员提出表扬或批评;
6、向会员收取会费,并统一安排会费的使用;
7、决定分会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爱好户外健身活动,遵守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干部职工,应填写申请表,经审查同意交纳会费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服从管理;
2、维护协会(分会)的声誉和利益,关心协会(分会)发展;
3、尊重管理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协会(分会)组织的活动;
4、主动、按时交纳会费;
5、执行协会(分会)的决定,完成协会(分会)交给的工作;
6、遵守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言语文明,注意礼仪;
7、自备有关活动器具。
第十四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利用协会(分会)提供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2、参与协会(分会)有关活动;
3、对协会(分会)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4、向协会(分会)反映意见;
5、按照本章程规定参与协会(分会)事务。
第四章 户外健身运动队建设
第十五条条件允许时,各分会应当在会员中选拔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相应的户外健身运动队,代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参加对外比赛活动。
第十六条每个户外健身运动队可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以协助分会负责技术性工作及组织参加有关训练和比赛活动。
第十七条不定期组织对外交流和比赛,切磋户外健身技艺,开阔视野,提高会员竞技水平。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会费;
2、机关工会拨付年度补助费;
3、有关单位赞助费;
4、其他。
第十九条经费使用范围
1、活动场地费用;
2、组织活动、比赛时必要的交通费、饮用水等费用;
3、聘请教练员或组织专题讲座的酬金;
4、其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
个人缴纳会费由分会主管副秘书长专人管理。使用时,由分会承办人、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三人签字审批。年度做出经费收支明细帐并公示,分会秘书长年终向会员报告,接受审查。同时通报协会,抄报机关工会。
机关工会拨付年度补助费由协会主管副秘书长专人管理。使用时,由承办人、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三人签字审批。年度做出经费收支明细帐并公示,秘书长年终向协会会长、副会长及各分会会长报告,接受审查。同时抄报机关工会。
有关单位赞助协会或分会活动经费的,由协会或分会主管副秘书长专人管理。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以上两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赞助健身活动或比赛的,可给予赞助单位冠名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协会不承担会员在活动(比赛)期间的任何伤病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户外健身协会,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户外健身协会logo和旗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