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网群  使用指南
森林旅游 > 新闻动态 > 综合动态 > 正文

严厉打击!江苏6起违法销售野生动物案例被曝光

媒体:www.js.xinhuanet.com  作者:欣华 方方
专业号:关注森林资讯 2020/2/28 10:00:17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江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要求,深入开展“联合双打行动”,加大对农(集)贸市场、宠物市场、花鸟市场、野味餐厅等野生动物交易比较集中的重点场所和地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行为,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查彻办,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月25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第五批疫情防控期间的6起违法典型案例。

1.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案

2月11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工农路的某餐饮店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经查,当事人餐饮店个体老板刘某近日购进6条滑鼠蛇、4条乌梢蛇并制成制品销售,截至案发时共销售滑鼠蛇制品1条、乌梢蛇制品2条,执法人员对店中库存的5条滑鼠蛇和2条乌梢蛇予以当场扣押。

刘某涉嫌构成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行为,且在疫情期间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野生动物进行暂扣,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2.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

2月3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金港镇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金港镇农贸市场某水产门市部疑似出售野生动物,现场共查获野生青蛙76只,重3.65公斤,售卖价格为25元/斤。执法人员当场对贩卖的野生青蛙进行查扣,后经自然资源部门初步认定,所查获的野生青蛙疑似黑斑侧褶蛙,属于禁止捕捉猎杀的野生动物。

当事人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3.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案

1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第一集贸市场水产摊位经营户邱某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场发现邱某正在宰杀黑黄色相间蛇,经确认为3条王锦蛇,共计4.29kg。邱某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王锦蛇的来源、检疫、购进等相关证明。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经营场所采取了封控隔离措施,并及时将此案移交公安处理,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对当事人裁决行政拘留3日。

4.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1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东社镇某酒楼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现场查获已宰杀处理的黑水鸟冻品26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黑水鸟的来源、检疫、购进等相关证明。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黑水鸟冻品予以扣押,并对经营场所采取了查封措施,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5.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2月4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通州区金沙街道进鲜港村44组(鲜花小镇内)的通州区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餐厅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现场查获疑似“大雁”、“野鸡”半成品,冷库内有疑似野生动物冻品21只。当事人辩称“是网上联系从内蒙古进的白条鹅”。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执法人员正在扣押现场发现的野生动物制品

6.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

2月11日,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海安市公安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高新区西城街道青萍港村夏某家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夏某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现场查获野生蛇10.86公斤15条,其中乌梢蛇14条、腹蛇1条。经市自然资源局检查人员初步鉴定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同时也被江苏省列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野生动物进行暂扣,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执法人员正在清点现场发现的野生动物

阅读 2707

精彩推荐

我也说两句
E-File帐号:用户名: 密码: [注册]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500字。)

*评论内容将在30分钟以后显示!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